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國定假日薪資應給雙倍,休息日應加成。
勞動部指出,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這些假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及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就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形成春節7天連假;也就是將2月17日原定的休息日與2月8日原定的工作日對調;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遇到六日,所以2月13日及2月14日補假。那麽最後,2月8日及10日是休息日,2月9日、12日、13日及14日為國定假日,2月11日為例假日。
以月薪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為例,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經計算為150元,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一日要加給1900元;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一日為1200元;至於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都不可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是假日出勤、還是休息日出勤把它釐清楚,在給付工資就不會有一些爭議,違反各項工資給付規定、或是應該給的假沒有給,處罰都是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且還要公布雇主姓名。』
黃維琛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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