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
經濟部說明,除上述修正重點外,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之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其設置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二) 地熱專章: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
1.申設程序部分,以專章方式制定完整規範,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2.水權年限從原先2-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3.永續共榮部分,除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永續使用外,亦兼顧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透過前述多元面向,加速並確保地熱發電之開發。
二、其他修正內容
(一) 離岸風電免限制於領海範圍內: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二) 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三) 公有建築物領頭示範: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四) 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之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五) 生質能發電就近處理、減少集運: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放寬燃燒型生質能設置區位限制,使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於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集眾人之力量,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我國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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